
东营市观鸟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:东营市观鸟协会;英文译名:Dongying Bird Watching Society.英文缩写:DYBWS. 第二条 协会性质: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 第三条 协会宗旨:保护野生鸟类,珍爱美好家园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:东营市林业局;登记管理机关:东营市民政局。 第五条 协会住所:山东省东营市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业务范围
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会员种类: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。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 (二)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 (三) 在本协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 (三) 交纳会费; (四)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 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 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优先权; (三)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 获得本会的调查报告; (六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 (七) 可免费借阅相关图书及音像制品;评会员证购买相关装备及书籍可享受会员价格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 以行动支持本会保护野生鸟类及自然的主张; (二) 训练自己成为鸟类及自然的守望者,递交观鸟纪录以供观鸟协会建立基本资料库; (三) 按规定交纳会费(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的会费,并领取相关资料); (四) 每年参加会员大会或推选会员代表; (五) 会员退回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 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; (六)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山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(理事人数较多时,可设立常务理事会)。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 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出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条件: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正理事长(会 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第一副理事长(第一副会长)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负责人。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: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何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赞。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金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献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6日全体会员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