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协会名称:东营市观鸟协会;英文译名:Dongying Bird Watching Society.英文缩写:DYBWS.
第二条 协会性质: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协会宗旨:保护野生鸟类,珍爱美好家园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:东营市林业局;登记管理机关:东营市民政局。
第五条 协会住所:山东省东营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业务范围
(一)长期性推广市民赏鸟活动,并与政府有关单位及企业界合作开展各种鸟类生态保护推广工作;
(二)与各地鸟会及相关协会、学术机构的交流活动;
(三)建立野鸟基本资料库,编制相关调查报告;
(四)接受政府相关机构及企业委托实施有关野生鸟类的调查研究计划,长期针对东营地区进行鸟类普查及环境监测;
(五)协助政府相关机构进行野生鸟类栖息地的维护和保育工作;
(六)提供野生鸟类相关的咨询及图书查阅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会员种类: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 在本协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 交纳会费;
(四)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优先权;
(三)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 获得本会的调查报告;
(六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七) 可免费借阅相关图书及音像制品;评会员证购买相关装备及书籍可享受会员价格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以行动支持本会保护野生鸟类及自然的主张;
(二) 训练自己成为鸟类及自然的守望者,递交观鸟纪录以供观鸟协会建立基本资料库;
(三) 按规定交纳会费(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的会费,并领取相关资料);
(四) 每年参加会员大会或推选会员代表;
(五) 会员退回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 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;
(六)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山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(理事人数较多时,可设立常务理事会)。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 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出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正理事长(会 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第一副理事长(第一副会长)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负责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文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书秘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文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政府资助;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何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赞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金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献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6日全体会员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